近代名士陆鸿仪先生合作花卉挂轴,
日本旧裱,
裱件尺寸:197x43.5cm,
画芯尺寸:135x33cm,
款识:
己巳八月念二日,碧村写雁来红,铁峰作野菊,杏园画红荻,悉山人添根竹,小羊补萱草,江村插干桔梗花。
钤印:
陆鸿仪印(白文),玉川正宗(朱文),取法于天地(朱文)。
思进轩藏品。
注:
"念二日"是农历日期的别称,对应农历每月的二十二日。
在古代文献中,这种表示法较为常见,例如清代《顺治十五年正月念二日,师于首座寮受众请》中提到的"念二日"即指正月二十二日。
陆鸿仪(1880.10.28—1952.2.3),字棣威,江苏苏州人,光绪二十九年(1903)进士,钦点翰林院庶吉士,1907年被学部选派到日本中央大学攻读法律,四年后,以第一名的成绩毕业,是近代法律界知名人士,进步民主人士。生前曾任北京政府司法部佥事,大理院推事,庭长,修订法律馆总纂,副总裁,盛宣怀“愚斋义庄”遗产继承案辩护律师,“救国会”七君子事件第二被告章乃器第一辩护律师,《新华日报》社法律顾问,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委员兼民事审判庭庭长等职务。1952年2月3日,陆鸿仪因病辞世,享年73岁。沈钧儒沉痛拟写“洁己奉公,守法不渝”之挽联,并亲笔题写墓碑:“最高人民法院陆鸿仪委员之墓”。现苏州档案馆藏有陆鸿仪档案,共计38卷,形成时间跨度大,基本上反映了陆鸿仪个人的成长足迹和丰富的人生阅历,尤其是其中“七君子”案档案较完整地保留了当时的审理记录、辩护意旨书、答辩状、起诉书等资料,是研究救国会、“七君子”事件及抗日救亡运动的重要史料。陆鸿仪亦善书法,与近代书画大家如赵叔孺、梅兰芳、余龙骧、翁庆龙等有过合作。
陆鸿仪生平年表
陆鸿仪出生于诗书世家,为家中长子,年少时在为清寒子弟所办的私塾中就学,光绪二十九年考中进士,后进入进士馆学习外语和西方科学。1907年被学部选派到日本中央大学攻读法律,四年后,以第一名的成绩毕业。
1911年夏,陆鸿仪学成回国。时逢辛亥革命前夕,清廷腐败已不可救药,陆鸿仪不愿接受清政府的任命,回到家乡苏州。民国成立后,应邀至北京,先后任法制局参事,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,大理院推事、庭长,修订法律馆总墨、副总裁。陆鸿仪坚持司法独立,依法办案,从不徇私。
1923年,曹锟贿选总统,全国舆论哗然。时任修订法律馆副总裁的陆鸿仪和总裁江庸、副总裁石志泉、总纂郑天锡等馆内核心人物联名辞职,以示抗议。陆鸿仪辞职后回到家乡苏州,租赁仓米巷史氏半园为律师事务所,为民伸冤,揭露贪赃枉法,不循私情。1927年,北伐军到达苏州后,一度废除县长制,由七人组成的革命委员会执行地方行政权力。陆鸿仪被推选为交通委员,在任数月内,主持修筑平门路,架设平门桥。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,恢复县长制,陆鸿仪继续执行律师事务。
1928年6月受盛宣怀的第七个女儿“盛七小姐”盛爱颐委托,接手盛家“愚斋义庄”遗产继承案并取得胜诉。“愚斋义庄”遗产继承案是有史以来第一件女权官司。盛爱颐胜诉后依法分得遗产50万两,“盛七小姐”后来即是用这笔钱出资上海百乐门舞厅,成为了这间“远东第一乐府”的创办者之一。
1936年“救国会”七君子事件发生后,他担任第二被告章乃器的第一辩护律师,另外两位辩护律师是张志让与吴曾善。
1949年4月,苏州解放,陆鸿仪当选为苏州市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特邀代表。新中国成立后,陆鸿仪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委员兼民事审判庭庭长。1951年,陆鸿仪加入中国民主同盟。
1952年,陆鸿仪病逝于北京。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沈钓儒撰写“洁己奉公,守法不渝”挽词,高度评价陆鸿仪一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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